1 总则
1.0.1 为加强和规范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经济运行,制定本手册。
1.0.2 本手册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100m3/d以上(含)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他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本手册引用的法规及标准主要有: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次氯酸钠发生器》(GB 1217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化学法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GB/T 2062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 255)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572)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臭氧发生器》(HJ/T 26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J/T 27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
《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监控技术规程》(T/CECS 493)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村镇供水工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导则》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渗渠 infiltration gallery
壁上开孔,集取浅层地下水或地表水体渗透水的水平管渠。
2.0.2 泉室 spring chamber
集取泉水的构筑物。
2.0.3 混凝 coagulation
通过混合、絮凝,使水中胶体以及微小悬浮物聚集的过程。
2.0.4 沉淀 sedimentation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5 澄清 clarification
通过与高浓度泥渣层的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6 气浮 air floatation
运用絮凝和浮选原理使水中杂质分离上浮而被去除的过程。
2.0.7 过滤 filtration
水流通过粒状材料或多孔介质以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2.0.8 消毒 disinfection
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水中致病微生物的过程。
2.0.9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10 膨胀率 percentage of bed-expansion
滤料层在反冲洗时的膨胀程度,以滤料层厚度的百分比表示。
2.0.11 冲洗强度 wash rate
单位时间内单位滤料面积的冲洗水量,以L/(s·m2)为单位。
2.0.12 空床接触时间 empty bed contact time(EBCT)
在没有填装滤料的情况下,单位水量通过滤床所占空间需要的时间,一般以min表示。
2.0.13 冲洗周期 washing period
滤池冲洗完成后,从开始运行到再次冲洗的间隔时间。
2.0.14 反渗透 reverse osmosis(RO)
在膜的原水一侧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压力,原水透过膜时,只允许水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的过程。
2.0.15 电渗析 electrodialysis
在外加直流电场的的作用下,利用阴离子交换膜和阳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使一部分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而迁移到另一部分水中,从而使一部分水淡化而另一部分水浓缩的过程。
2.0.16 再生 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剂或滤料失效后,用再生剂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
2.0.17 混凝剂 coagulant
为使胶体失去稳定性和脱稳胶体相互聚集所投加的药剂。
2.0.18 脱盐率 rate of desalination
在采用化学或离子交换法去除水中阴、阳离子过程中,去除的量占原有量的百分数。
2.0.19 一体化净水装置 integrated water purifier
将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水处理工艺组合在一起的净水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3.0.2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表3.0.2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类
3.0.3 供水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水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健康体检。
3.0.4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其水质、水量、水压等指标应分别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全爱卫办发〔2008〕4号)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的规定。
3.0.6 供水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3.0.7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验和管网维护等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疾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工作。
3.0.8 供水单位的各类技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持资格证上岗。
3.0.9 供水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3.0.10 村镇供水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药剂、设备、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采购、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0.11 供水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听取用水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3.0.12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应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并将以上“三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3.0.13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并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4 生产管理
4.1 水源管理
4.1.1 水源保护
1 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地理界标及围栏等设施,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Ⅳ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供水单位应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放养畜禽、停靠船只、洗涤、游泳、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网箱养殖,严格限制上游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沿岸50m的防护范围内,禁止有产生污染的活动。
3) 感潮河段水源地,保护区上游侧范围不得小于1000m,下游侧范围应视具体河段水流状况确定。
4) 以水库和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水库、湖泊规模及供水功能,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保护区范围。
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渠道,应严防污染、破坏,减少水量损失,原则上应加盖密封,防人为投毒或杂物进入。
4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划定;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HJ/T 338规定的上限值。
2)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渠)道,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 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或漫流到水源井内。
4) 易受地表水影响的渗渠、大口井、辐射井等取水设施,其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本条中第3点的要求。
5 供水单位如发现在水源保护区内有违规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等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处理措施。
4.1.2 水源管理
1 供水单位应巡查、记录(水源水量)?的变化情况,发现水量不足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水户,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2 地表水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汛期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2) 每日记录总取水量,有条件时应每日定时记录取水流量。
3) 汛期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文、水质、含砂量变化情况和洪水来量。
4) 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5) 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5%,并设置有备用水源。Ⅳ~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保证率不应低于90%。
3 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日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通过观测分析,掌握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确定防止水量枯竭的措施。
2) 水源井实际取水量应小于该井的涌水量。
4.2 取水管理
4.2.1 取水许可。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在供水工程适当位置张贴。
4.2.2 地下水源的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分析水源井出水量的变化趋势,向主管部门提出防止地下水超采的措施和建议。
2 水源井实际取水量不宜大于设计开采量。
4.2.3 水源井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井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水质污染。
2 水源井停用时,应定期进行维护性抽水。
3 每半年至少量测1次井深。
4 出水量减少或出水中含沙量明显增加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
5 每次维修后,应对水井进行消毒。
6 水源井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按GB/T 50625 或GB 50296 的规定修复:
1) 因滤水管、辐射管堵塞等,单井流量比上一次洗井后的流量减少了30%以上。
2) 管井淤积达5m以上。
3) 井管、过滤器或辐射管损坏,井内大量涌砂。
7 水源井报废条件、审批程序、报废处理方法和要求,应符合 GB/T 50625 或 GB 50296的规定。
4.2.4 渗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出水量。
2 渗渠运行初期,每隔5d观测、记录渗渠检查井或观测孔的水位、河水水位和取水水泵的出水量,在降雨前后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3 渗渠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清理渗渠集水管、检查井、集水井内淤积的泥砂。
2) 汛期应防止渗渠冲刷或淤积。
3) 渗渠产水量减少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 对于易淤积的河道,应及时清除河床上的淤积层。
4.2.5 泉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观测泉室水位,水位应在限定区间内运行。
2 经常检查泉室顶盖的封闭状况,防止泉水遭受污染。
3 泉室的通气管、溢流管、排水管和人孔应有防止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应保持泉室周边排水畅通,防止地表径流入室。
5 泉室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对水尺或水位计进行检查;每年检修1次。
2) 定期检查泉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生堵塞应及时疏通。
3) 定期检查泉室室壁、室底的密封状况,如有渗漏应及时处理。
4) 定期启闭阀门,每年检修保养阀门1次。
5) 定期检查各种管道有无渗漏、损坏或堵塞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每年对泉室放空、清洗和消毒不少于1次。
4.2.6 地表水源的取水口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是否符合设计情况。汛期应及时获取天气预报,掌握上游来水情况,包括水质、含沙量和洪水来量,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2 定时记录取水流量,分析计算取水量。
3 定期对观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4.2.7 地表水取水设施的防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汛前对取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 汛期加强对取水设施及其附近堤防、岸坡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 汛后对取水设施的防汛效果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除险加固意见。
4.2.8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自流引水管(渠)进水口段应定期进行清淤冲洗;虹吸管运行时应防止漏气,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2.9 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冻措施,流冰期应有防冰凌措施。
4.2.10 固定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应定时检查,汛期还应增加检查次数。格栅前后的水位差超过0.3m时,应及时清除格栅污物。发现格栅栅条与格网有松动、变形、脱落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2 检查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阀门的运行状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调节阀门填料,并擦拭干净。
3 检查水位计是否正常。
4 集水井泥砂应及时清除。
5 格栅、格网、阀门及其附属设备每季度检查1次;长期开或关的阀门每季度启闭1次,并进行保养。
6 取水设施的构件、格栅、格网、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等每年检修1次,并清除垃圾、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7 取水口河床深度每年至少锤测1次,做好记录,若有淤积应及时进行疏浚。
4.2.11 移动式取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安全防护和航道警示装置。
2 经常检查泵船锚固设备、缆车制动装置及牵引钢缆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坡道基础沉陷、轨道梁变形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定期检查和维护缆车取水轨道、输水管及法兰接头。
5 每年对泵车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6 每2年对泵船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4.2.12 固定式、移动式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应每3~5年大修理一次,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大修理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净水管理
4.3.1 一般规定
1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应按设计参数和水质情况运行,运行水位或水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净水构筑物运行时,应及时查看沉淀池及滤池(或净水装置)出水浑浊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宜处理措施。
3 新建供水工程投产前或既有供水设备设施修复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供水水质指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其安全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1m。
2) 防护范围不小于30m,并有明显标志。
3) 防护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和废渣等废弃物;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
4)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保持清洁。每年应对调节构筑物进行1次消毒清洗。
4.3.2 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日检查各净水构筑物、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做好设备、环境的清洁和传动部件的润滑保养。
2 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电气装置、计量仪表等,每月检修1次;每1~2年解体检修 1 次,更换易损部件。
3 每年对金属设备及部件防锈涂漆1次。
4 定期检测构(建)筑物的冻涨、沉降和裂缝等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妥善处理。
5 寒冷地区,在冰冻期间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及其附件应做好防冻、保温措施。
6 过滤设施,每季度应测量1次砂层厚度;减少10%以上时,应及时补砂。
7 滤池、机械设备5年内应至少大修理1次。
4.3.3 混凝剂、助凝剂等药剂投加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根据原水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原水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及时调整加药量;采用计量投加方式,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
2 每日检查投药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储存、配制和传输设备是否有堵塞、泄漏现象。
3 每半年检修投药设施或设备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每5年对药剂仓库进行大修和防腐处理。
4.3.4 混合设施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检修1次,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3.5 絮凝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常巡查观测絮凝池絮凝效果,及时调整加药量,保证絮体密实而均匀。
2 定期监测积泥情况,及时排除絮凝池的积泥。
3 每年检查隔板、网格1次。
4.3.6 沉淀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没出水槽的情况发生。
2 根据原水浑浊度实时调整排泥周期。
3 出水浑浊度应控制在5NTU以下。
4 启用或停运时,操作宜缓慢进行。
5 平流沉淀池,每年人工清洗1~2次;斜管沉淀池,每3~6月人工清洗1次。
6 平流沉淀池,每年排空检修1次;斜管沉淀池,每半年排空检修1次。
4.3.7 澄清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连续运行。
2 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黄泥。
3 初始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投药量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3倍;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min,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4 短时间停运后重新运行时,应先开启底阀排除积泥;适当增加投药量,进水量控制在正常水量的70%,待出水水质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量,同时减少投药量至正常投加量。
5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至少每2h测定1次第二絮凝室泥浆沉降比值,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当第二絮凝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20%时,应及时排泥;水力循环澄清池正常运行时,水量应稳定在设计范围内,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处的真空度,保证适量泥渣回流。
6 出口浑浊度宜控制在5NTU 以下。
7 每年放空清泥、疏通管道1次;变速箱每年解体清洗、更换润滑油1次,每年检修传动部件1次;搅拌设备、刮泥机械等易损部件,每3~5年大修理1次;加装斜管(板)时,每3~6月清洗1次,每3~5年大修理1次。
4.3.8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冲洗前,当水位降至距砂层20cm时,应及时关闭出水阀,缓慢开启冲洗阀。
2 冲洗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畅通,不应有壅水现象。
3 初次运行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严禁暴露砂层;运行中,滤床的淹没水深不得小于1.5m。
4 滤后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
5 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30mg/L 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用清水冲洗,并经检验滤后水质合格后使用。
6 滤池停运7d以上,应将滤池水放空,恢复运行时应进行反冲洗后方可重新使用。
4.3.9 重力式无阀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次运行或检修后,应排除滤池中的空气。
2 初次反冲洗前,应将冲洗强度调整器调整到虹吸下降管直径1/4开启度,进行反冲洗,随后逐次放大开启度,直至规定的冲洗强度为止。
3 定期检查滤料层是否平整或结泥球、板结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 滤后水浑浊度大于1NTU时,应进行强制反冲洗。
4.3.10 生物慢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水浑浊度不宜大于20NTU。
2 宜24h连续运行;控制滤速不应超过0.3m/h。
3 初期滤料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
4 定时观测水质、水位和出水流量,适时调整阀门开启度。
5 当滤料板结堵塞影响设计出水量时,应对表层滤料进行人工清洗。
6 每隔5年,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或更换1次。
4.3.11 超滤膜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对预处理设备进行排泥和清洗,排泥和清洗周期不宜大于3d。
2 每日检测出水浑浊度、流量和跨膜压差,异常时应进行化学清洗。
3 每日检查电磁阀的工作情况,确保自动反冲洗和正冲洗正常。
4.3.12 颗粒活性炭滤池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冲洗水宜采用活性炭滤后水。
2 冲洗时的滤料膨胀率及运行时滤床上部的淹没水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床接触时间宜为10min以上。
4 出现水头损失达到1.0~1.5m、滤后水浑浊度大于标准规定限值、冲洗周期大于5~7d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冲洗。冲洗前,将水位降至距滤料表层20cm,关闭出水阀。
5 初用或冲洗后进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不得将滤料暴露在空气中。
6 当颗粒活性炭吸附池出水水质超过设计指标时,或颗粒活性炭的碘值指标小于600mg/g、亚甲蓝值小于85mg/g 时,应更新池中的颗粒活性炭。
4.3.13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维护,应参照同类净水构筑物确定,并每日查看是否有漏水,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每年对防腐层进行检查修补。
4.3.14 除铁、除锰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一个设计周期或出水水质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滤料进行反冲洗。
2 每年对滤料进行翻砂整理1次;有氧化水箱时,至少每半年清洗1次;每5年应对除铁、除锰装置进行大修理1次。
4.3.15 吸附法除氟、除砷装置和离子交换法除硬度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水浑浊度应小于1NTU。
2 定期检测出水中的氟、砷含量或总硬度含量,大于标准规定限值时,应对吸附滤料或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处理。
4.3.16 反渗透膜或纳滤膜除盐、除氟、除砷和除硝酸盐等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观察并记录膜装置的压力、温度、流量和电导率等运行参数。
2 短期停运时,每日至少通水2h。停机72h以上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对膜系统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定期检查与更换预处理设施,确保反渗透装置的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4 出现总压差比运行初期增加0.15~0.20MPa、脱盐率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3%以上、产水量比上次清洗后下降了10%以上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化学清洗。
5 膜元件因堵塞、老化、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经清洗或修复仍达不到使用要求时,应进行更换,更换时宜采用相同型号或性能参数的膜元件。
4.3.17 饮用水消毒设施及消毒间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
2 消毒剂的固定储备量宜按15~30d的最大用量确定。
3 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半年维护保养1次。
4 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水泵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
4.3.18 采用次氯酸钠、液氯、漂白粉等氯消毒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时,应定期测定产出物有效氯浓度,作为调节加注量的依据。
2 采用液氯等消毒时,应符合GB 50013的规定。
3 采用漂白粉消毒时,应配置成1%~2%的溶液后投加。
4.3.19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硫酸等严禁相互接触,应分类贮存。
2 二氧化氯发生器的原料需要人工配制或稀释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操作,同时操作人员应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 二氧化氯发生器长期不用时,应彻底排空,清洗原料桶、计量泵和反应器后存放。
4.3.20 采用臭氧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晕法发生器时,定期维护空气过滤器,更换分子筛,将溶解罐的尾气排到室外;采用电解法臭氧发生器时,应及时添加纯净水。
2 经常察看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指示灯、电压、电流,管路是否堵塞,以及室内、尾气管和溶解罐内的臭氧气味等。当发现溶解罐内无任何臭氧气味或室内有明显的臭氧气味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3.21 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日查看灯管指示灯,发现不亮时,应及时检查灯管或整流器。
2 选用有自动除垢的装置时,应每周手动检查1 次其工作状态。无自动除垢装置时,灯管运行 500h 左右,全面清洗1次。
3 选用有光强检测仪的装置时,当光强衰竭到50%以下时,应及时更换灯管。无光强检测仪时,灯管每运行1000~2000h,检测1次光强。
4.4 输配水管理
4.4.1 输配水管道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档案资料,绘制输配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在图上标注管网信息,宜逐步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
2 输配水管道通水前,应先检查空气阀、减压阀等是否正常,处理存在的隐患。
3 供水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输配水管道巡查方案,包括巡查范围、路线、频次、重点、组织措施等内容。
4 输配水管道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按照巡查方案组织管线巡查,发现压、埋、占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2) 管道出现故障,应判别情况,拟定方案,组织检修,尽快恢复供水。
3) 输配水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管道的设计供水压力。
4) 定期测读配水管网中的测压点压力,测流点流量,每月至少 2次。管道压力或流量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 管道中的水流在输送过程中不应受到环境水体的污染,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加以解决。
6) 管道及其附件更换或修复后,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通水。
7) 管道的泄水阀应半年排除淤泥并冲洗一次;管网末梢的泄水阀应定期排水冲洗,每月至少开启1次。
4.4.2 输配水管道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时巡查管道有无漏水、腐蚀、地面塌陷、人为损坏等现象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期对管道漏水进行检测,发现漏水应及时修复。
3 每年对金属管道的外露部分进行防腐处理。
4 管道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支管上的闸阀每年维护和启闭不少于1次;经常浸泡在水中的闸阀,每年至少维护和启闭2次。
2) 每月至少对空气阀检查维护1次,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2年对空气阀解体清洗、维修 1次。
3) 每年对泄水阀、止回阀维护1次。
4) 定期清理阀门井,修复、配齐或更换井盖、井座、井圈及踏步。
5) 定期检查支墩、镇墩,发现异常沉降、位移时,应查找原因,及时加固修复。
4.4.3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操作运行规程要求观测水池水位;水位应在设计水位区间内运行。
2 检查人孔、通气孔和溢流管是否保持完好,并应用防护网封闭。
3 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可能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的物品和杂物;池顶覆土绿化时,严禁使用肥料和农药,并应保持排水顺畅。
4 汛期应经常检查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四周排水是否通畅,发现存在污染池内水质风险情况,及时处理。
4.4.4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半年至少清洗水池1次。
2 在水池运行前、清洗后,应进行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每月对阀门检修1次,每季度对长期开或关的阀门操作1次,水位计或水尺检修1次。
4 电传水位计检修应根据相关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机械传动水位计宜每年校对和检修 1 次。
5 高位水池的防雷接地装置应每年检查1次,并检测接地电阻。
6 每年对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伸缩缝和各种管件检修1次,并检修阀门,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除锈处理。
4.4.5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大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3年对池底、池顶、池壁、伸缩缝和各种管件进行全面检查修理,更换易损部件。
2 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大修理后,应进行满水试验。
4.4.6 水塔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限定水位区间内运行。
2 经常检查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有无漏水、损坏或堵塞以及塔身有无裂缝现象。
3 水塔周围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4.4.7 水塔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清洗水箱1次。
2 在清洗水箱后、恢复运行前,进行消毒处理。
3 每月对水塔各种阀门和管道接头检修1次;经常开或关的阀门,每月润滑保养1次;每月检修水位计或水尺1次。
4 防雷接地装置检查和接地电阻检测,应符合本手册第5.4条的规定。
5 汛期应保持水塔周围排水畅通,防止雨水冲刷水塔基础。
6 定期观测水塔基础的稳定。必要时应采取补救措施。
7 寒冷地区,入冬前应对水箱、管道等进行检查和维修,使其保温性能良好。
8 每1~2年对水塔建筑物以及管道、扶梯、平台、栏杆、照明等设施检修1次。
5 设备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供水设备运行与日常保养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经常进行观测、记录及设备的保养和除尘。
5.1.2 供水设备定期维护应由维修人员负责,每年进行l~2 次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测试。
5.1.3 供水设备大修理应由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大修理周期应根据有关标准、使用说明书及实际运行状况综合确定。
5.1.4 机电设备应保持运转正常、平稳、无异常噪声;设备及附属装置完好无损;阀门启闭灵活,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电机及电气系统齐全,启动装置灵活,保护装置可靠,接地符合要求。
5.1.5 裸露在室外的金属设备及附属装置应定期除锈涂漆,无腐蚀,基础牢固。
5.1.6 应做好设备的防冻、防腐、防盗等措施。
5.1.7 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易损零配件。
5.1.8 Ⅰ~Ⅳ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设置备用电源。
5.1.9 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对现有设备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2 水泵机组
5.2.1 泵站运行维护应明确责任人,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并符合GB 30948 的有关规定。
5.2.2 机组运行时应无异常噪声或振动,各运行参数应正常。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5.2.3 泵房内,除止回阀外,其他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
5.2.4 电机吸风口、联轴器、电缆头等危险部位应安装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5.2.5 机组启动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可强行启动。
5.2.6 发生突然断电或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作好相关处置。
5.2.7 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机组不工作时,应关闭阀门,将水泵、管道及其附件内的存水排净。
5.2.8 离心泵及电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在泵体充满水、出水阀门关闭的状态下启动,达到正常转速后2~3min内打开出水阀门。
2 机组运行时,滚动轴承温升不超过环境温度35℃,最高温度不宜超过75℃;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宜超过70℃。
3 停机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门。
5.2.9 潜水泵及电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潜水泵前,应确保泵出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2 电源电压与额定电压允许偏差为±10%。
3 潜水泵两次启动应间隔 5min 以上。
4 定期检查电机下盖是否有裂纹,橡胶密封环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 潜水泵提放时,应确保电缆不受力。运行中应确保电缆不被吸入泵内。
6 潜水泵应直立浸入水中,不得倒卧使用。
7 潜水泵最大、最小浸入水中深度及含沙量应符合潜水泵运行参数要求。
8 潜水泵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5.3 电气设备
5.3.1 电气设备的操作、运行维护应符合DL 408、DL 409的规定。
5.3.2 应定期检查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3.3 高压真空开关分闸时,应由两人以上确认,开关的分、合闸位置指示牌是否与实际位置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分闸。
5.3.4 应保持配电装置区域内的整洁和通风,定期清除积尘或污垢。
5.3.5 电气设备每年应检查、清扫、维修和测试1次;继电保护装置应每年校验1次,在环境潮湿或湿度较高的季节应根据需要增加巡检次数。
5.3.6 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完好,接地线完好测试每年不应少于2次;出现故障时,应立即进行维护检修。
5.3.7 应保持各控制件、转换开关动作灵活、可靠,接触良好。
5.3.8 电气安全用具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手套、绝缘靴每半年进行电气试验1次。
2 高压测电笔、绝缘毯、绝缘棒、接地棒每年进行电气试验1次。
3 电气安全用具定点放置。
5.3.9 电力变压器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应符合DL/T 572的规定。
5.3.10 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应符合DL/T 596的规定。
5.4 防雷保护装置
5.4.1 防雷保护装置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器外绝缘及金属法兰应清洁完好,无裂纹及放电痕迹。
2 避雷器引线连接螺栓及结合处应严密无裂缝;接地线不应锈蚀或断裂,与接地网连接可靠。
3 避雷器5m范围内不得搭设临时建筑物。
4 避雷针本体不得有断裂、锈蚀或倾斜现象,接地引下线及其保护管应完好无损。
5 避雷保护装置的架构上不应装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照明线。
5.4.2 防雷保护装置出现异常音响、放电以及有接触不良、烧痕、裂纹等现象时,应查明原因,进行更换或妥善处理。
5.4.3 过电压保护装置检查清扫周期应与供配电装置或电力线路的检查清扫同步进行。
5.4.4 变配电间的接地网、各防雷装置的接地引下线、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每年检查1次;设备间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及中性线每年至少检查2次。
5.4.5 接地装置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线应接触良好,无松动、脱落、砸伤、碰断及腐蚀现象。
2 接地线截面、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接地体被扰动露出地面,应及时进行恢复维修,其周围不得堆放腐蚀性的物质,对装设在腐蚀环境的接地装置,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5 仪器仪表
5.5.1 仪器仪表的日常保养和运行维护,应由持有有效证件或经过专业培训的计量人员或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按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装。
5.5.2 仪器仪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各部件完整、清洁无锈蚀,玻璃透明,表盘标尺刻度清晰,铭牌、标记和铅封完好。
2 应定期更换干燥剂,保证电气线路元件完好无腐蚀。
3 仪器仪表周围环境应清洁、无积水。
5.5.3 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时应检查其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或更换。
2 智能仪表,应定期检查接地线、传导电缆、连接导线等是否完好有效。
3 按照说明书要求,定期清洗检查仪表;检查电池是否完好,自动充、断电系统是否有效。
4 插入式涡轮流量计,应根据水质状况每季度或每半年将涡轮头检查修理。
5 超声波流量计,每年检查探头、管道与连接处的锈蚀情况,并妥善处理;安装时测量波形信号是否正常。
6 电磁流量计,每季度检查转换器的零点漂移情况,零点漂移时,应查明原因并修复正常。
5.5.4 仪器仪表的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发现损坏或计量不准时应立即送检或更换。
2 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周期内送往法定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检定。
3 自行检定的仪器仪表,应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定。
6 水质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建立适宜的水质检测制度。
6.1.2 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有关要求接受卫生部门监督检查。
6.1.3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应及时归档、统一管理,并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
6.1.4 水质检测人员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2 检测机构和人员、设备配置
6.2.1 各县(市、区)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或者依托卫生、环保、水利、城市供水等部门现有的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对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6.2.2 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不能检测的水质指标项目应委托具有 CMA 资质或相应检验能力的单位检验。
6.2.3 Ⅳ、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安排专人负责水质检测工作。
6.2.4 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宜立即复测,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6.3 水质标准
6.3.1 地下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地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当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优先考虑寻找合适水源替代,或采用相应的净化处理措施。
6.3.2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4 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
6.4.1 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综合确定,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不宜低于表 6.4.1 的规定,水源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6.4.1 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
6.4.2 暂不具备水质检测条件的Ⅳ、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由当地主管部门在保证供水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供水人口数量、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及频率。
6.5 水质检验方法
6.5.1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 GB/T 5750 的规定。水质检测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设备和方法。
6.5.2 水质采样点应有代表性,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等部位。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可按供水人口每 2 万人设1个,但每个工程至少1个;Ⅳ、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可根据工程数量、类型和检测能力确定。
7 自动化监测与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Ⅰ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配置自动化控制系统;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配置自动化监测系统;Ⅰ~Ⅳ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配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条件的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可视情增设。
7.1.2 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制定自动化监测和自动化控制系统运行操作、维护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1.3 自动化监测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进行授权管理,运行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掌握系统的组成、功能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并按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使用。
7.1.4 任何设备、软件接(装)入系统前应进行病毒检测和审核批准,不应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和设备。
7.1.5 系统设备应保持完好与正常使用,机房和周围环境应整齐清洁;处理系统故障、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交接班。
7.1.6 每年应对自动化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系统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1.7 自动化系统维护或检修时,不得影响正常供水,并应将控制装置由自动位置切换到手动位置。
7.1.8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保存系统运行、管理故障和检修等各项记录。
7.1.9 管理单位宜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响应制度,根据工程改扩建、系统运行状况、技术发展动态等需求,适时对系统进行改造与升级。
7.1.10 未配备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不作要求。
7.2 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
7.2.1 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机房和环境整洁。
2 保持自动化监控系统、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3 保持供电正常。
4 使用UPS电源时,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保持通风。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其进行充、放电操作。长期闲置不用时,应3~6月充电1次。
7.2.2 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定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对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校准和记录,核对准确性、完整性、联动性,确保水位、水量、水压、水质等在线监测数据能及时传送到上位系统。
2 对关键自动化监测指标数据,应每周进行1次数据库备份,并在系统中保留1年以上,不得修改和删除。
3 每年分析系统日志和业务操作日志不少于2次。
7.2.3 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监控设备维护和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供水,并应将控制装置由自动位置切换到手动位置。
2 运行管理维护人员在处理系统故障、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交接班。
3 发现系统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 控制软件出现乱码提示、死机等情况时,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并填写记录。
5 常规故障处理时间不超过4h;管理人员难以处理的故障,应由专业人员在24h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7.2.4 控制柜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操作,操作旋钮和按钮时用力不应过猛。
2 开机时不得触碰控制柜内电器元件,进行检查和接线时应先关掉电源。
3 每月清扫控制柜1次,宜用吸尘器除尘,控制柜顶不得堆放杂物。
4 连续72h以上不运行或在环境较潮湿情况下连续36h不运行,再次通电前应做主回路绝缘检查。
5 定期检查柜内设备的指示灯、开关、按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控制柜功能失效时,应由专业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6 每半年检查并紧固控制柜内接线端子及元器件端子1次,确保线路连接良好。
7.3 自动化监测与自动化控制系统仪器设备管理
7.3.1 仪器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的自动清洗装置每月检查1次。
2 仪表安装牢固、接线可靠,现场保护箱完好;余氯、二氧化氯等在线检测仪宜安装在防腐、防晒和干燥的室内。
3 仪表显示正常,显示值异常时,应及时维护并做好记录。
4 供电和过电压保护良好。
5 密封件防护等级应符合环境要求。
7.3.2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入式水位计宜每3个月对探头进行清洗1次,确保探头不堵塞。
2 超声波流量计如使用外贴探头,宜每年更换硅胶1次。
3 投入式浊度仪,宜每月对探头进行清洗1次;对于流通槽方式的浊度仪,宜每月对流通槽清洗1次,发现测值不准时及时校准。
4 余氯/二氧化氯测量仪,采用电化法监测仪时宜每年更换电解液1次,采用化学法监测仪时宜应定期更换药剂,发现测值不准时及时校准。
5 PH检测仪宜每年更换电极1次,并按说明书的要求清洗电极和去除附着物,发现测值不准时及时校准。
6 电导率检测仪宜每3个月清洗电极1次。
7 CODMn检测仪宜每月清洗1次。
8 其他仪器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4 视频安防系统管理
7.4.1 视频安防系统应连续运行,图像存储设备应满足各监控点3个月的存储容量,关键部位宜连续录像。
7.4.2 应每年对下列项目检查、调整和维护1次。
1 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显示器、与其他系统联动接口及通信接口的检查。
2 视频安防系统的供电系统检查、维护。
3 手动和自动(遥控)控制功能和控制级的优先权等检查。
4 防雷设施检查和维护。
5 视频安防系统的自诊断、报警、图像显示、通信等功能测试。
7.4.3 摄像头、云台应定期进行清洁、除垢,及时修剪遮挡“视线”的树枝、清理障碍物。
8 运营管理
8.1 日常管理
8.1.1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维护保养、卫生防护、计量收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 生产运行规章制度应包含岗位职责、值班及交接班、设施设备操作等内容。
2 水质检验规章制度应包含水质检验人员配置、项目、频次、方法、要求等内容。
3 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应包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项目、时间、方法、要求等内容。
4 卫生防护规章制度应包含卫生防护标准、方法、要求等内容。
5 计量收费规章制度应包含水价测算、计量抄表、水费收取、奖励处罚等内容。
6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包含财务预算、经费收支、成本核算等内容。
7 规章制度应装订成册,并摘要制作制度牌,在适当位置张贴上墙。
8.1.2 供水单位参加值班值守人员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持在岗在位,严禁脱岗漏岗,严格遵守值班规定。
8.1.3 供水单位应结合实际在办公环境、办公用品、生产环境、工作服装、安全导视等方面开展视觉形象识别工作,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8.1.4 供水单位应加强痕迹管理,建立完善生产运行的各种记录、日报、报表、报告、分析等台账资料,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1 运行类台账主要记录一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包括交接班、设备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维护、生产药剂使用管理、危险废物处置记录和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报表、月生产汇总报表等。
2 化验类台账主要记录日常水质化验的各项指标数据、药品使用情况,包括化验室库房管理记录、剧毒和易致毒化学药品管理记录表、水质分析日报表、水质分析原始记录表、药品配置记录表等。
3 设备类台账主要记录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设备保养记录、设备维修记录。
4 台账管理要求:
1) 封面统一采用白色铜版纸打印,活页装订。
2) 表格填写禁止出现空表格,如无填写内容请画 “\”。
3) 填写时务必保证正确率,尽量避免涂改。如需涂改,必须用红色笔横向划掉,用红色笔重新填写。
4) 台账资料应按规定摆放整齐、稳妥,使用后及时放回原处,确保正确完整。
5) 禁止在各类台账资料上私自改动、乱做记号、擅做批语,不得损坏各种技术资料。
6) 各类台账原则上每月生成一本(监测记录等除外),装订完成后,交专人存档管理。
5 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根据设施设备配置条件,健全完善运行类和设备类台账,化验类台账不作要求。
8.1.5 供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制度,将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水质化验等报告,工程更新改造资料,工商注册、经营许可、上级批复及相关证件,运行维护记录,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及时归档,规范化管理。
8.1.6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供水单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督查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8.2 人力资源管理
8.2.1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岗位,除设置相应的领导岗位外,需设置生产运行、输配水、水质检测、设施设备维护、财务、人事等岗位,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供水单位部分岗位可兼任,规模较大、管理要求较高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采购、运营、安全、抄表、监察、综合等管理岗位。
8.2.2 供水单位劳动用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人员配置应本着“以岗择人、公平竞争、能岗匹配”的用人原则,严禁任人唯亲。
8.2.3 相关市(州)、县(区)应结合供水工程管理需要,组织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技能轮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调整岗位或辞退。
8.2.4 供水单位应结合单位管理绩效考核指标(表8.6.1)和管理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分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激发职工的积极性。
8.3 水费计收
8.3.1 供水单位应按供水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收取水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8.3.2 供水单位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收费价格应予以公示。
8.3.3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合理制定水价,并对相关工程的水价信息进行备案。
8.3.4 Ⅴ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8.3.5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费收取监督管理,不同类型工程水费回收率达到表8.6.1相关指标要求。
8.3.6 供水单位应规范水费计收行为,定期抄表收费。用水户应按计量的用水量,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8.3.7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设施灵敏准确。
8.4 财务管理
8.4.1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8.4.2 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益。
8.4.3 供水单位应加强成本核算,从严控制物资采购、原材料消耗、生产节能、输配水管理等成本影响因素,大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水费计收效率,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实现可持续发展。
8.5 供水服务
8.5.1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村镇居民的生活饮用水。非特殊原因不得无故停水,防止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8.5.2 规范服务流程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范围。
2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
3 供水区域内的临时用水,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核准后,用水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用水。
4 供水单位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需较长时间停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生水污染等事件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8.5.3 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应开展好以下工作:
1 供水单位应牢固树立供水服务的理念,加强供水服务教育,增强员工服务意识。
2 供水单位应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活动,提升群众的满意率。
3 供水单位应向社会公布24h服务热线,并保持通信畅通,及时解决群众述求。
4 供水单位应制定出台困难群众帮扶政策,助力精准扶贫。
8.6 绩效管理
8.6.1 村镇供水工程的主要绩效指标可参照表8.6.1的规定执行。
表8.6.1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主要绩效指标
8.6.2 供水单位应制定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公开作出评价,努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8.6.3 供水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奖优罚劣,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成就感,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1 奖励。可采取表扬、即时奖励、月度奖、增年度奖金、先进个人、晋薪(级)、派遣深造学习机会等方式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
2 惩罚。可采取处罚金、降薪(级)、劝退、开除、降年终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等方式对表现较差的员工进行惩罚。
9 安全管理
9.1 安全管理制度
9.2.1 供水单位安全生产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9.2.2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主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布。
9.2.3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净水工、水泵工、电工、水质化验员、值班人员等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2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主要包括:
1)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验和管网维护的人员应有健康证。
2) 从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人员应有电工证。
3 供水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运行管理和维修、检修制度。
4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预防、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报告制度。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8 安全生产预案。
9.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达到规定数值时,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9.2.5 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负责。
9.2.6 危险化学品存储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并建立库房管理制度。
9.2.7 应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及消毒间的防毒、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通风、报警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9.2.8 供水单位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供水单位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合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
9.2.9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水枪及水龙带每年试压1次。
2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按消防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更换。
3 做好露天消防设施的防冻、防盗措施。
9.2.10 应定期检查水厂生产设施操作通道的防滑、护拦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2.11 密闭或半密闭的构筑物清洗时,应采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措施。
9.3 安全隐患排查
9.3.1 供水单位应建立稳定的安全隐患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功能与职责,制定安全隐患检查计划,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检查制度。
9.3.2 供水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9.3.3 供水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办公、生产及供水区域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与评估,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
9.3.4 供水单位应根据检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对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9.3.5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隐患检查、报告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建立专门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动态台账,随时跟踪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推进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
9.4 安全教育
9.4.1 供水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9.4.2 安全教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9.4.3 新入职员工必须按规定通过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5 应急事件处置
9.5.1 Ⅰ~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Ⅰ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急预案报省水利厅备案,Ⅱ、Ⅲ型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急预案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5.2 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应急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
2 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3 应急组织结构。
4 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理、应急终止等程序和内容。
5 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9.5.3 各地应依靠供水规模较大的供水单位或供水服务单位,建立一定区域内的应急保障体系;包括建立抢修服务队伍,储备一定数量的拉水车、柴油发电机、水泵机组、管材、管件、消毒剂等。有条件时,还可配备移动式水处理、便携式水质检验、管道检漏设备等,提供应急物资保障。
9.5.4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通告用水户,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状况。
9.5.5 供水突发事件处理后,恢复正常供水应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进行应急终止程序,并公告于众。
9.5.6 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10d内,供水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事故发生原因及发展过程、造成的生命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分析、评价应急处理措施的有效性,总结经验教训。
3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4 所有记录和文件资料。
9.5.7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运行管理人员和用水户宣传饮水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9.5.8 供水单位应及时总结所辖工程及相邻地区的突发供水事件,关注天气预报和相关预警预测信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