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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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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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是指向单户或多户(联户)提供饮用水,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下的独立供水单元,工程形式主要有引泉、打井、集雨窖(池)等。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和用水户具体负责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县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分散供水工程进行分类统计,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分散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由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建造的分散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村民自筹资金建造的分散供水工程,归出资人所有。

第八条  联户供水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受益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管护主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并对供水经费收支、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自行负责管理。

第九条  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水源地保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分散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

第十条  分散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水、蓄水、净水等设施边墙外十米范围内;

(二)集雨面外围五米范围内;

(三)输(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四)保证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

1以河流为水源的取水点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 100m,合理划定沿岸防护范围,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2 以湖库为水源的取水点半径10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以小型水库、山塘为供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为其汇水区域。

3 水窖水源保护范围为集水场地区域。

(二) 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50米。

第十一条  分散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应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明显标志,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

第十二条  分散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能不得设置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第十三条  分散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分散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分散供水工程应加强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净化消毒。有条件的工程,可采用电灭菌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装置、家用超滤(或反渗透)净水器等净化消毒设备,或采用氯消毒片、漂白粉、漂粉精等消毒剂消毒,去除水中的病原微生物。

采用紫外线消毒时,应1周清洗一次灯管套管,灯管使用1年应更换;选用慢滤或超滤净水装置时,一旦过滤设施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应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设施的滤料或滤膜。

第十五条  当分散用户所取的水源为高氟水、苦咸水或已受到轻度污染水时,当地限于条件,无法抽、调好水源时,净化可采用家庭终端用反渗透膜或纳滤膜净水装置。高氟水也可采用再生周期长、再生简单的家庭终端用吸附法除氟装置,微污染地下水可采用活性炭净水装置。

第十六条  单户雨水集蓄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清除集流面上的粪便、垃圾、柴堆,集流面上不得堆放肥料、农药瓶、油桶和有油渍的机械等可能污染集流水的杂物;利用自然坡面集流时,集流坡面上的作物种植不应施农药和肥料。

2 根据天气预报,降雨前应及时清理集流面,及时清除汇流槽(或汇流管)、沉淀池、粗滤池中的淤泥;不收集雨水时,应封闭蓄水构筑物的进水孔和溢流孔,防止杂物和小动物进入。

3 蓄水构筑物应每年清洗一次。

4 水窖宜保留深度不小于200毫米的底水。

5 蓄水构筑物外围5米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

第十七条  引泉供水工程水源选择季节性涌水的泉水时,应设蓄水池,并定期清洗。蓄水池容积应根据用水户年用水量、泉水断流时间等确定。

第十五第十八条  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有关要求。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的方法对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检验。

第十六第十九条  联户供水工程应收取水费,水价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或协商方式进行商定。水价核定及水费收支应当向受益户公示。

第十七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应定期组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作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分散供水工程用水户的工程管理维护技术指导和饮水卫生知识宣传。

第十八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创造条件将分散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建立相应的维修基金资金。

第十九第二十二条  分散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务、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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