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人大的积极监督协调下,名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提水电价执行大宗工业电价、运行困难的情况终于得以扭转。根据2011年5月26日名山县发改局发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提水电价执行农业排灌电价的通知》(名发改发〔2011〕58号)的规定,名山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提水电价按农业排灌电价0.1835元/千瓦时执行,这标志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以提水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参照当地农业灌排电价执行”和《县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名府发〔2010〕24号)“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以提水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农业灌排电价执行”等相关政策得到落实,有效扶持了名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使服务保障民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名山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