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四川省小型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特点,四川省水利厅在广泛征求有关市(州)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小型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该规定主要包含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罚则和附则等内容,对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部分进行了重点规定: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和主体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验收依据、参加验收的单位组成、验收形式、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该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规定小型病险水库的竣工验收可以采用以市(州)为单位、小型震损水库项目的竣工验收可以采用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年度建设计划集中或分批进行验收的形式。二是要求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规定了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单位。四是严格规定了竣工验收鉴定报告书的颁发,要求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才能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
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小型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为除险加固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