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水利厅对现存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布了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全文如下:
川水函[2021]1009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的规定的规定,我厅对现存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川水发[2006]农水35号)
2.《四川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川水函[2007]366号)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1]1451号)
2.《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通知》(川水函[2015]246号)
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标识”的通知》(川水函[2010]222号)
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民办公助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2]2633号)
5.《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2014]1400号)
6.《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13]1530号)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