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意见
川水发[2012]21号
各市(州)、扩权县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现就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农民用水户协会性质与定位
(一)正确认识性质。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按照一定章程,由受益农户依法自愿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以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为宗旨,对内合作互助,对外代表成员反映水利诉求。
(二)准确把握定位。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建设管理能效,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性与农户家庭经营个体性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填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促进灌区高效管理。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民用水户协会应积极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水事纠纷调节、推广先进灌溉技术等职责,负责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开展多种经营,谋求管理的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最大效益。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责任
(四)明确发展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事务中的责、权、利,力争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溉面积逐步增长,促进农民用水户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健全、经费落实、用水有序、管护到位”的目标。
(五)落实部门责任。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引导、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规范管理和水行政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末级渠系水价;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探索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补机制;民政部门要依法抓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注册和执法监察。
三、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能动作用
(六)规范协会组建。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区域。一般按照水利设施受益边界或者行政区划来组建,单个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规模较大的协会可以设立分会,实行分级管理。要制定规范的协会章程,对用水户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推选有威望、有能力的用水户成员担任协会领导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以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问题的通知》(川民民[2003]282号)精神,降低注册资金、办公住所、会员数量等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取消批准筹备环节。
(七)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激励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调动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主决策、共同监督、公平服务。要建立以用水权利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社会舆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八)加强协调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程养护等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合同供水、水费收缴、工程岁修等方面加强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协调合作;村民委员会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村社内开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在前期宣传、会议组织、群众解释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主动为管理区域内各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独立收缴水费,主导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运行与管护。
(九)扩大利益联结。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发挥用水管水、工程管理等职能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管理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开展综合经营。要与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机联系,合作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要强化农民用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增强协会内部凝聚作用。
四、多元扶持,稳步提升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水平
(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各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改变农田水利设施滞后现状,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已经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且作用显著的区域,可优先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鼓励协会作为实施主体,以“民办公助”或“村民自建”等方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研究农业水费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和工程维护进行补贴的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步伐,确保工程效益发挥。
(十二)强化协会能力培育。要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综合扶持和业务技术培训,大力提升协会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水利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协会间的交流学习,加强水法规、用水管理、民主意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协会管理水平。
(十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把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对已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改制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在理顺水利资产经营关系、充分尊重受益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转型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五、监督考评,切实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在组织管理上,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引导力度,规范运行,建立后评价制度。在用水管理上,确保水资源科学利用和保护,加快实现节水灌溉。在工程管理上,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业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保障工程安全;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核算的指导、监督,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水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发现并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水利厅继续将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考核,确保用水户协会建设健康发展。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意见
川水发[2012]21号
各市(州)、扩权县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现就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农民用水户协会性质与定位
(一)正确认识性质。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按照一定章程,由受益农户依法自愿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以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为宗旨,对内合作互助,对外代表成员反映水利诉求。
(二)准确把握定位。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建设管理能效,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性与农户家庭经营个体性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填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促进灌区高效管理。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民用水户协会应积极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水事纠纷调节、推广先进灌溉技术等职责,负责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开展多种经营,谋求管理的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最大效益。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责任
(四)明确发展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事务中的责、权、利,力争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溉面积逐步增长,促进农民用水户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健全、经费落实、用水有序、管护到位”的目标。
(五)落实部门责任。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引导、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规范管理和水行政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末级渠系水价;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探索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补机制;民政部门要依法抓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注册和执法监察。
三、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能动作用
(六)规范协会组建。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区域。一般按照水利设施受益边界或者行政区划来组建,单个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规模较大的协会可以设立分会,实行分级管理。要制定规范的协会章程,对用水户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推选有威望、有能力的用水户成员担任协会领导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以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问题的通知》(川民民[2003]282号)精神,降低注册资金、办公住所、会员数量等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取消批准筹备环节。
(七)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激励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调动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主决策、共同监督、公平服务。要建立以用水权利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社会舆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八)加强协调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程养护等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合同供水、水费收缴、工程岁修等方面加强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协调合作;村民委员会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村社内开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在前期宣传、会议组织、群众解释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主动为管理区域内各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独立收缴水费,主导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运行与管护。
(九)扩大利益联结。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发挥用水管水、工程管理等职能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管理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开展综合经营。要与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机联系,合作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要强化农民用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增强协会内部凝聚作用。
四、多元扶持,稳步提升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水平
(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各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改变农田水利设施滞后现状,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已经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且作用显著的区域,可优先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鼓励协会作为实施主体,以“民办公助”或“村民自建”等方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研究农业水费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和工程维护进行补贴的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步伐,确保工程效益发挥。
(十二)强化协会能力培育。要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综合扶持和业务技术培训,大力提升协会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水利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协会间的交流学习,加强水法规、用水管理、民主意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协会管理水平。
(十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把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对已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改制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在理顺水利资产经营关系、充分尊重受益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转型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五、监督考评,切实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在组织管理上,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引导力度,规范运行,建立后评价制度。在用水管理上,确保水资源科学利用和保护,加快实现节水灌溉。在工程管理上,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业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保障工程安全;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核算的指导、监督,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水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发现并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水利厅继续将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考核,确保用水户协会建设健康发展。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意见
川水发[2012]21号
各市(州)、扩权县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现就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农民用水户协会性质与定位
(一)正确认识性质。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按照一定章程,由受益农户依法自愿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以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为宗旨,对内合作互助,对外代表成员反映水利诉求。
(二)准确把握定位。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建设管理能效,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性与农户家庭经营个体性矛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填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促进灌区高效管理。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民用水户协会应积极承担管理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水事纠纷调节、推广先进灌溉技术等职责,负责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开展多种经营,谋求管理的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最大效益。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责任
(四)明确发展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扶持政策,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事务中的责、权、利,力争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溉面积逐步增长,促进农民用水户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健全、经费落实、用水有序、管护到位”的目标。
(五)落实部门责任。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引导、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规范管理和水行政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末级渠系水价;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探索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补机制;民政部门要依法抓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注册和执法监察。
三、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能动作用
(六)规范协会组建。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区域。一般按照水利设施受益边界或者行政区划来组建,单个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规模较大的协会可以设立分会,实行分级管理。要制定规范的协会章程,对用水户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推选有威望、有能力的用水户成员担任协会领导工作。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以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问题的通知》(川民民[2003]282号)精神,降低注册资金、办公住所、会员数量等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取消批准筹备环节。
(七)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激励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调动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民主决策、共同监督、公平服务。要建立以用水权利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社会舆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八)加强协调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程养护等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合同供水、水费收缴、工程岁修等方面加强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协调合作;村民委员会配合农民用水户协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村社内开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在前期宣传、会议组织、群众解释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主动为管理区域内各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独立收缴水费,主导管理区域内工程建设运行与管护。
(九)扩大利益联结。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发挥用水管水、工程管理等职能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管理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开展综合经营。要与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机联系,合作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要强化农民用水户协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增强协会内部凝聚作用。
四、多元扶持,稳步提升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水平
(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各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改变农田水利设施滞后现状,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已经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且作用显著的区域,可优先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鼓励协会作为实施主体,以“民办公助”或“村民自建”等方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研究农业水费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和工程维护进行补贴的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步伐,确保工程效益发挥。
(十二)强化协会能力培育。要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综合扶持和业务技术培训,大力提升协会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水利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协会间的交流学习,加强水法规、用水管理、民主意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协会管理水平。
(十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把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对已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改制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在理顺水利资产经营关系、充分尊重受益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转型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五、监督考评,切实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在组织管理上,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引导力度,规范运行,建立后评价制度。在用水管理上,确保水资源科学利用和保护,加快实现节水灌溉。在工程管理上,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业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保障工程安全;在财务管理上,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核算的指导、监督,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水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发现并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水利厅继续将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考核,确保用水户协会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