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厅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5月30日
四川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项目。本细则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 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 第四条 水利厅、财政厅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要求筛选提出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建议名单,申报纳入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实施方案,滚动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受益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原则,优先扶持的重点区域是粮食主产区、脱贫巩固地区以及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六条 深入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灌区供水计量设施,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数字化灌区建设,推动优先将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阶段,由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 跨市(州)、县(市、区)中型灌区项目需联合申报,明确相关工作分工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鼓励各地自行提前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的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省级依据各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通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遴选”竞争立项方式,筛选提出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建议名单,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复核。 第九条 通过复核并纳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区项目名录和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的灌区,灌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灌区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节水管理、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和批复。当年启动改造的灌区,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应于当年2月10日前完成,并报水利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中省年度补助资金及当年市级、县级筹措资金,编制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每年6月10日前报送水利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和完工验收;负责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整合项目区的涉水项目,同步开展田间配套建设;分级分类明确灌区渠(沟、管)道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积极推行灌区骨干工程管养分离。 第十三条 中型灌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四条 中型灌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中型灌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六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施工工期、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并报水利厅备案;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的划分可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构建以质量为核心、安全为底线、进度为目标和建设程序规范、资金使用高效的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季节供水预案及施工度汛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灌区管理机构对移交的项目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中型灌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工程建设、节水管理、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批复内容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验收成果报水利厅备案,省级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未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州),省级将视情况扣减下一批次项目指标,且所在项目县不得纳入下一批次项目申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型灌区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将项目审批、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完工、验收等信息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每年1月10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县级资料,向水利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以及暗访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每次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报告报水利厅备案。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况与所在市(州)下一年度中型灌区项目中省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水利厅适时组织开展中型灌区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组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灌区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积极开展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加快提升灌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