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来源:川观新闻
发布日期: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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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邵明亮

      1月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正式印发,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办法》还根据占用时间的不同进行了区分,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下的(不含3年),占用期届满时,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办法》还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及其附属设施、农业灌溉设施被占用,由其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占用补偿计算。

     据了解,《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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