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文件精神2007年3月27日,眉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复同意成立眉山市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总站。
该站的主要职责是:1.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作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对国家投资其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负责对全市农村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运营、使用和依法处置;3.承担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协调、建设、监督、管理及指导,推广应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审核与技术服务,进行供水人员培训与岗位考核,引导并规范供水企业的经营行为;4.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掌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与供水水质状况,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5.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标识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防止水质污染事故发生。
眉山市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总站的建立,确保一大批已成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供水处:任丽)